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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蒸汽能源贸易计量争议处置方案的建议


   根据《计量法》的立法原则,参照国家计量局《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和蒸汽贸易争端处置实践,

现对蒸汽能源贸易计量争议处置方案建议如下:

一、贸易双方应对包括供气质量和供气计量、结算方式等三个主要方面的要求达成一致。

1、供汽质量应包括供汽温度、压力和温度压力的波动幅度(小时计)。

2、供汽计量应明确对结算用计量系统的计量特性要求,包括装置总体准确度和对每一个计量单元的准确度等级

要求,量程范围(十分关键)。

3、结算方式应注明是否只以表指数结算、是以质量数还是能量数结算,确定附加管损的比例。

二、贸易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贸易计量装置的管理方式

1、应明确安装的位置(应尽可能满足流量仪表计量特性要求---前后直管段长度、阀们位置等),温度、压力

参数的取值位置。

2、应明确计量系统的量值溯源方式(应考虑在气体标准装置上对流量传感器溯源),应尽可能将温度、压力传

感器和流量结算仪统一送经确认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溯源。

3、应充分考虑到流量仪表未有效溯源带来的法律风险,明确首检和定期周期的负责方、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4、应充分考虑到在用流量仪表自身性能衰减带来的风险,明确贸易计量装置的更新周期和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三、贸易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贸易争端的处理途径

1、计量争端的验证方式:a.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参与、贸易计量装置的法定检定机构为主导的模式(此为具有

法定效力的贸易争端模式,建议在争议额较大时采用); b. 贸易双方自查(零流量核查为主,建议在争议额

较小且原因单一时采用); c.由计量装置安装单位为技术指导的模式(建议在非贸易争端时参考采用)。

2、贸易双方应达成定期互核贸易量的协定,尽量减少单笔争议的数量。

3、贸易双方应明确核查管道漏损的责任方和补偿执行方式。

4、贸易双方应明确计量仲裁数据的利用原则(确认补偿标准和计算周期)和技术仲裁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贸易争议解决时的注意点

1、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尽可能减少争议量、尽可能优先采用法律支持的方式解决争议;贸易争议数量巨大

的可直接提请省级计量仲裁或司法裁定。

2、应明确是否以调解为最终争端解决途径,如可能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方式,在发生争议后,应在保持计量装置

的原状的前提下提请行政或司法的及时参与。计量装置的保全措施失效的将失去必要的公正性,单方面变更计

量装置原状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3、凡计量装置的配备和管理未满足法定要求,可能会导致争端无法有效处理。

4、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

测试的数据为准。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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