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能源战略和环保政策的实施,我国工商企业能源消费结构正发生迅速调整,管道燃气(天燃气、石
油气)和供热蒸汽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能源供给渠道。气体载能介质贸易计量的准确与否已经成为供需双方间
的经常性矛盾。从我们的计量检测实践看,这些计量争端的发生与所用流量计量系统未依法管理有关,流量计
量系统的一、二次仪表计量性能不匹配、二次仪表的内置计算模型不完善、参数设置不正确、温度及压力传感
器失准等方面的问题比较常见。
我国气体能源的贸易计量方式常规采用标准状况下的体积计量。由于燃气和蒸汽这些气体载能介质所具有的
可压缩性,根据气体状态方程可知,压力、温度传感器(变送器)的误差与导致体积计量的偏差是相关的关联
量,理论上误差可能会达到数十倍。而体积积算仪在参数设置或结算功能方面的错误可以使得流量传感器、压
力和温度传感器传输的准确信号几乎失去计量作用。要实现气体体积的准确计量必须完整评价由流量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变送器)、温度传感器(变送器)、体积积算仪等组成的气体流量计量系统(装置)的计量性能
。我们应打破计量器具就是一件仪表的固有观念,代之以将整个气体流量计量系统(装置)作为一套气体流量
计量器具加以法制管理和技术评定。
燃气、蒸汽流量仪表的依法管理其实是有章可循的,在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国家近两年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审查目录》)中都将流量计列入其中,要求依法实施法制管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国家相关管理目录中的“流量计”的内涵在流量计量领域出现了多种理解,争议的核心
问题是流量积算仪等气体流量二次仪表如何依法定性与管理。我们认为出现歧义的原因就是对国家制定的这两
个计量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对其所列“流量计”项目的定义理解不准确、不全面。在新颁布的《目录》和《审查
目录》中的“17.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
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中,已经明确包含了
我们已知的主要在用气体流量仪表类型。对于《目录》中所称的“流量计”所能代的具体范围,应遵循符合现
行《计量法》的基本规定。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的法律定义“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
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
器具
”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新《目录》颁布时的相关解释“在原来的目录中有一些传感器和二次仪表
,由于传感器和二次仪表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使用,一般不应列入目录。”通过这两方面的信息可以十分清晰
地判断出,新颁布的《目录》和《审查目录》中所称的法制意义上的流量计其实是我们日常所称的由流量一次
仪表(涡街流量传感器、涡轮流量传感器、超声流量传感器等)、流量二次仪表(包括温度、压力、密度等参
量传感器功能在内的流量积算仪、体积修正仪、能量积算仪等)组成的流量计量装置。单独的流量一次仪表、
流量二次仪表不能独立测量气体流量,不是独立的计量产品,都是计量器具“流量计”的组成部分。目前,已
有相当数量的流量仪表生产企业将流量一次仪表、流量二次仪表整合在一起,组成机械结构集成化的“流量计
”,还有一部分“流量计”是由流量一次仪表、流量二次仪表组合形成的流量计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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