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省计量测试网络: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校准及检测服务行为,提高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质量,推动计量服务的有
序竞争,防范对计量器具检定的乱收费 (高于或低于收费标准)或恶意降价竞争变相降低工作质量等不正当
现象,特作通知如下:
一、提倡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1、各机构应当认真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扩项的计量标准要获得计划审批,到期
标准应当及时申请复查,并在授权有效期内开展检定、校准、检测工作。
2、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按照《关于统一全省“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合同”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发
[2005]39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业务合同。
3、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检定规程,要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检定数据和结论等。
4、应当使用和出具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发[2005]40号)要
求并向省局备案的“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校准证书”的信息量应当完整、准确。
5、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不得任意超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收费,也不得任意降低收费标
准收费。按照《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检定规程检定的不得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应当
根据检定实际工作量收费。
二、鼓励在行为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服务竞争
1、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工作行为,提升竞争能力;
2、鼓励提升内部管理和竞争机制,具备开拓市场和服务竞争的内在能力和内部环境;
3、鼓励通过各种形式尽可能开拓服务能力,为此省、市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4、鼓励用先进的设备和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及一站式服务;
5、鼓励创造条件开展校准服务,检定员一专多能,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超值服务;
三、禁止违法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未获得省局审批随意购置设备并开展检定;
2、未建标、标准装置超过有效期或者组成标准装置的计量器具未按期检定而开展检定;
3、超过授权有效期尚未提出考核申请、未被受理和考核未通过和未获得授权开展检定; 4、检定的项目不按照要求与用户签订检定合同;
5、检定工作不执行检定规程;
6、“检定/校准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7、原始纪录不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并“检定/校准证书”等的信息量不完整、准确(证书与原始纪录的信
息量一致);
8、出具虚假证书和报告。没有原始纪录出具证书和报告;“检定/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等的信息量超出
原始纪录的信息量;
9、恶意降价竞争。强制检定工作不执行已出台的收费标准,开展咨询、调试、修理、代理等其它各类非强
制检定的服务,优惠幅度超过30%的;
10、人员没有检定项目的资格证书开展检定或出具检定证书。
四、对有关禁止行为的处理
1、对违法违规开展检定、出具虚假证书报告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终止对
机构的授权;
2、对未获得省局项目审批自行购置设备并进行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省局将视情对该机构停止项目审批和
备案,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3、对未建标开展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工作同时依法作出处理,并视情进行6~12个月的整顿,对具备考核
条件的整顿期间停止建标考核;
4、对标准装置超过有效期或者组成标准装置的计量器具未按期检定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工作同时依
法作出处理,并视情进行3—6个月的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标准装置考核;
5、因机构自身原因未获得授权开展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工作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或
质监系统计量技术机构中该项目的检定实验室进行3—6个月整顿,情节严重的直至终止对该项目的授权或
终止对授权机构的授权;
6、对恶意降价竞争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经济惩罚,同时存在违规检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终止对
该项目的授权或终止对授权机构的授权;
7、对检定工作或检定证书不规范的,各有关机构应当视情处以责任人待岗1—3个月学习、整改,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发证部门取消违规人员的检定员资格;
8、对没有取得资格开展检定或出具检定证书的人员待岗3~6个月学习、整改,整改期间有关计量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对其检定员资格核准;
出现上述违法违规和禁止行为的,各有关机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局还将视
情节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必要时省局将责 成 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五、对计量技术机构及其项目考核和授权的说明
1、对标准装置超过有效期尚未提出考核申请、未被受理和考核未通过的则自然失去其量值传递的合法有效
性;
2、对标准装置起过规定时限或者组成标准装置的计量器具存在未按期检定的问题的,提出复查申请时一律
按照新建标准考核;
3、对机构超过授权有效期尚未提出考核申请、未被受理和考核未通过的均视为机构无开展检定的合法资格;
4、对机构超过授权有效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一律按照新建机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5、对机构在异地设置检定实验室的,该实验室开展的检定项目应在考核获得授权后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6、对机构中的项目要以另一机构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的,则这些项目必须纳入另一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管理
,并获得有权部门的考核确认后方具有以另一机构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的合
法资格;
7、在机构授权有效期内对新增项目提出授权申请的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一次授权。
申请检定项目的,对当年新增考核通过的计量标准按照《关于对各市计量所新建和复查通过的计量标准
办理授权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质技监量函[2004]49号)要求授权检定项目;
申请校准项目的,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能正确进行不确定度评定的将授权校准项目;
申请检测 (型式批准)项目的,要对项目进行能力分析(见附件),省局将按程序到现场进行核查,核查
具备能力的给予检测(型式批准)项目授权。
附件: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